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0:44:0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2-56720
  • 文号:
  • 洞政发〔2022〕14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0-2022-0004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温州市洞头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114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基金的规模和运作原则

洞头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一)产业基金规模:区产业基金规划总规模为5亿元,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今后视我区财力及基金绩效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逐步扩大规模。

(二)产业基金运作原则:产业基金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产业基金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管理办法和基金组建方案(合作协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基金管委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府办、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区审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区产业基金法人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1.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确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定基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批复基金重大事项;研究决策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的特殊事项;负责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等。

2.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并报基金管委会审议;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等。

3.基金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信息和需求,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每半年推荐本行业的投资对象名单,完成区政府或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法人机构。区政府(基金管委会设立或指定一家区国有企业作为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区政府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1.基金法人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政府产业基金日常管理和投后管理,受权代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通过公开方式选配子基金运营机构;签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退出等事务;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执行管委会决议等。

2.受托专业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委托协议明确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合伙)协议约定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管理工作。

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投资合作意向,募集社会资本;协同基金法人机构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负责制定子基金投资运作制度办法;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专业化运作;负责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营情况。

三、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模式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地方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一)投资方向: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经济、临港石化、碳中和、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网络经济、激光与光电、医药健康、旅游休闲,并兼顾本地特色渔农业养殖、深加工、研发等产业领域;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政府产业基金,对洞头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起重大促进作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二)运作模式。产业基金主要采用子基金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协议,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1.子基金投资模式

(1)定向基金:是指以区政府产业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以区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股权投资基金。

(2)非定向基金:是指由区政府产业基金、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3)子基金投资于我区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部分。

2.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3.子基金组织形式:子基金可采用合伙企业制、公司制、契约制等方式,以有限合伙制为主

4.子基金管理要求:

(1)按照有利于政府产业基金监管的原则,确定子基金主体注册地和托管银行。

(2)基金运营机构提议并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每半年向基金运营机构、基金法人机构出具托管报告。

(3)子基金投资团队关键人员需在子基金企业担任相应职务,资金募集完成后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

5.子基金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区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

6.子基金投资期限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5+2年,最长不超过7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决策程序报批确定。

7.子基金运营机构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团队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或类似材料。

8.直接投资:对区部分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优先股、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9.投资要求:出资完成后,占单一投资对象的股权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一)非定向基金投资管理程序:基金法人机构按照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总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原则上以公开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非定向子基金运营机构,拟申请的子基金运营机构根据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基金法人机构进行申报。基金法人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方案完成预审、尽职调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门及专家评审后,将结果提请管委会审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基金管委会决策的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子基金运营机构、子基金名称、子基金规模、产业基金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收益分配等内容)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基金法人机构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报请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有异议的,应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结论。

(二)定向基金投资管理程序:定向基金对区重大产业项目进行的投资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发起,相关职能部门及基金法人机构配合。定向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遴选、基金审核、决策流程参照非定向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三)直接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及基金法人机构配合,制定运作方案,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投资模式、退出程序及制定专家评审议事规则,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后,报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决策,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投资决策结果报产业基金委员会审批,再由基金法人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

(四)投后管理:基金法人机构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相应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项目出现风险、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运营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五、产业基金投资退出

(一)产业基金退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子基金退出:采用“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区基金法人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里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三)直接投资的项目退出:政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六、产业基金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费用管理

1.基金法人机构管理政府产业基金发生的费用应专项列支,其中投资于定向产业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委托管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0.8%。投资于非定向产业基金的,根据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的,每年提取的委托管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1.2%;达到良好的,每年提取的委托管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1%;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每年提取的委托管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0.8%;未达到合格的,每年提取的委托管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0.4%。

2.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第三方单位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日常运营的业务支出与劳务支出。

3.子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根据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支付。

(二)收益管理

1.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扶持的项目,区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但基金法人机构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挂钩机制。

2.为激励基金法人机构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非定向基金投资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业绩奖励。

3.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七、产业基金监督管理、风险防控和尽职免责机制

(一)监督管理: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政府基金运作的相应监管机制,健全专家评审议事规则,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二)风险防控:区基金法人机构要加强对区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的内部管理,对政府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运营安全和有效。

(三)尽职免责机制:对产业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尽职免责的规定:

1.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2.不符合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按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

3.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4.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5.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6.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

八、定期报告制度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区基金法人机构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政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年度结束4个月内,区基金法人机构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政府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发生重大问题,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经营停顿、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等情况,区基金法人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置建议方案。

九、其他事项

(一)以上规范基金法人机构、子基金及基金运营机构的限制性规定,应通过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予以约定实施。与上级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比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2日起实施,原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温州市洞头区政府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洞政发〔2016〕4号)文件停止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印发